陕西省家庭教育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 陕西省家庭教育研究会 。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从事家庭教育理论研究与实际工作的专家、学者,从事家庭教育实际工作的团体及个人、优秀家长以及热心家庭教育事业的社会各有关方面人士,自愿组成非营利性和学术性的陕西省地方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坚持公益属性,组织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开展家庭教育的理论研究、学术创新和经验交流,推进家庭教育科学知识的宣传与普及,发挥本会在家校社协同育人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全省家庭教育工作全面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为家庭和睦、社会和谐、儿童健康成长贡献社团智慧。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的党建工作机构是陕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会组织党委。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 陕西省西安市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服务家庭、服务家长、服务儿童的家庭文化建设活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和睦家庭建设发挥智慧和才能。

(二)开展家庭教育工作的课题研究。根据家庭教育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家长教育子女的新需求,设立研究课题,开展家庭教育的理论研究,应用研究和学术创新,为家庭教育实践提供理论指导,着力做好研究成果的转化。

(三)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其指导和支持下,研究制定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行业标准和专业标准。推动陕西省家庭教育规划实施,积极协助家庭教育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为制定和落实全省家庭教育工作发展规划提供智力支持和实际服务,推动儿童发展规划和家庭教育工作规划的实施。

(四)发挥本会专家学者优势,指导、支持、服务各级各类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家长学校,丰富家庭教育工作载体,策划家庭教育公益活动,助力家庭教育工作平台建设,助推家庭教育服务网络构建。

(五)开展家庭教育知识宣传普及。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开展家庭教育宣传实践活动,普及家庭教育科学知识,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掌握科学教育子女的知识和方法。举办有关家庭教育的学术研讨、讲座、培训、交流等活动。

(六)协助有关部门、有关机构做好家庭教育工作者队伍的培训,提高工作者队伍整体素质。

(七)开展省际家庭教育学术研究的交流与合作。密切和省内各地家庭教育社会组织的联系,倡导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加强学术交流和联合攻关。

(八)组织开展家庭教育的咨询服务活动。积极开展家庭教育咨询服务,为家长教育子女提供个性化服务。

(九)开发家庭教育产品。开发家庭教育指导教材、编写家长学校教材以及面向大众的家庭教育宣传品。

(十)发挥社团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积极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上述业务范围如涉及到行政许可或政府委托事项,必须取得政府批准文件方可开展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愿遵守本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凡赞成本会章程,政治信念坚定,品行端正,有一定教育理论基础或实践经验,从事教育理论研究与实际工作的专家、学者及相关的实际工作者、个人,由本人向本会提出申请,或经所在单位推荐,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并发给会员证。个人会员原则上是陕西籍或长期在陕工作、生活的自然人;

(五)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关心、支持家庭教育工作,热心本会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等,经向本会提出申请,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单位会员应是在陕有固定办公场所的法人,各级党政机关不得加入社会团体。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获得本会的有关资料;

(三)对本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四)申请本会设立的研究课题、参加本会组织的成果评选及优秀会员评选的权利;

(五)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六)按约定或本会规定享受本会提供的其它服务;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儿童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四)以各种形式反映家庭教育的有关情况,提供工作经验和研究成果等;

(五)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三次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宣布后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陕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备案;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会费收缴标准及办法;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 第一届理事会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陕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1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向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审核;
  • 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或常务理事中的单位会员及有关单位代表实行替补制。替补人员由所在单位提出,经常务理事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确因工作需要且无合适人选,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延长任期不超过1届。

第二十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下,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但须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审核,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理事会重新确认法定代表人人选,并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或授权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监事会(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社会赞助;
(三)政府资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的建设

第四十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第四十四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级党组织和陕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会组织党委对主要负责人的审核意见;本会变更登记事项或注销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备,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支持领导班子和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党组织领导班子担任本会班子成员。

第四十 本会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本章程经2022年4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